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用人(工)单位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申请享受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工)单位)招用具有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劳动力,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或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支付残疾人职工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
(三)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申报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用人(工)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一)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劳动力,按以下标准申请享受岗位补贴:
1.对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不超过3年(含)的,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享受岗位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1)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满12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6;
(2)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不足12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50%×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月份数。
2.对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3年以上的,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享受岗位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1)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满12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8;
(2)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不足12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66.7%×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月份数。
(二)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劳动力,按以下标准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工)单位招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劳动力(以下简称“三类残疾人”),按其当年为“三类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中单位缴费部分总额的50%,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用人(工)单位招用非“三类残疾人”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残疾人毕业生,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含)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和失业保险补贴,分别以当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规定费率为标准。享受补贴时间为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0个月内。
申请期限为8月1日至11月30日。
用人(工)单位未在规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视为自行放弃,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再受理补贴申请。
1.网上申请。无需提交材料。
2.现场申请。提供如下材料:
(1)《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需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2)申请招用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还应提交残疾人毕业生最高学历《毕业证》原件(经查验后退回)。
3.邮寄材料申请。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承诺书》;
(2)《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3)残疾人毕业生最高学历《毕业证》(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进入市残联官网“北京市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专题(网址链接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点击页面右侧的链接即可。
(一)用人(工)单位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登录;
(二)用人(工)单位使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的数字证书进行登录;
(三)无数字证书的用人(工)单位,须持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打印用户名和密码(该方式为取得用户名和密码的唯一渠道)。
用人(工)单位打开“网上申报系统”登录页面后,可点击页面右下角“申报说明”里的链接下载《操作手册》,按照《操作手册》进行操作。
用人(工)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请的,在申请完成的3个工作日后,再次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查看申请结果;用人(工)单位现场申请或邮寄材料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并以短信方式通知用人(工)单位申请结果。
用人(工)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邮寄或携带相关补充材料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重新办理。
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时间,以该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结果为准。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未达到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规定条件时,重新计算招用残疾人连续就业时间。招用残疾人第一年,连续就业满9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满1年计算。
劳务派遣方式就业残疾人的补贴申请单位,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单位。
可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支出。
用人(工)单位可登录市残联网站(www.bdpf.org.cn)和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查询北京市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有关政策法规。